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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

  北京兴梦缘公益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兴梦缘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不拥有公开募捐资格。

第三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司法、律例和国度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主题价值观,遵守社会路德风尚 ,遵守公益宗旨 ,积极推广社会责任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恳切守信 ,规范发展 ,提高社会公信力。掌管人遵纪守法 ,勤勉尽职 ,维持优良幼我社会信誉。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发展慈悲活动为宗旨 ,不以投机为主张。通过扶贫济困的公益项目 ,推进公益事业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本基金会对峙中国共产党的全面辅导 ,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划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发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前提。[注:暂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前提的 ,能够通过成立结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领导员等方式 ,领导发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约请党组织掌管人参与或列席本基金会治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沉要事项决策、沉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管大额捐赠、发展涉表活动等提出定见。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治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治理机关、党建辅导机关的业务领导和监督治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 ,起源于雀魂官网捐赠200万元、北京雀魂官网构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捐赠100万元、北京雀魂官网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捐赠100万元、北京雀魂官网兴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捐赠100万元。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大兴区思邈西路2号院1号楼雀魂官网创新产业园601室。

 

第二章  业务领域

第九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领域

(一) 赞助难题学生就学;

(二) 赞助难题家庭改善生涯;

(三) 赞助社区非投机性环保公益项目;

(四) 赞助天然灾害、变乱苦难和公共卫滋事务等突发事务造成侵害的救助;

(五) 赞助难题患者就医 ,赞助非投机性医疗机构改善基础设施。

 

第三章  组织机构、掌管人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 年 ,任期届满 ,连选能够蝉联。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 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二) 拥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

(三) 可能尽职尽责 ,保险捐赠财富的使用切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主张 ,保险基金会财富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 清廉奉公 ,处事公路。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重要捐赠人、提议人别离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 ,由理事会、重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辅导幼组 ,组织全数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补充理事该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了局报登记治理机关登记。

(五)拥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三  理事的权势和使命: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品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 参加基金会内部事务治理;

(四) 积极参与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  遵守基金会章程 ,守护基金聚合法权利;

(六) 贯彻基金会宗旨 ,执行基金会的决定 ,实现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权柄:

(一)造订、批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沉大业务活动打算 ,蕴含资金的召募、治理和使用打算;

(四)年度出入预算及决算鉴定;

(五)造订内部治理造度;

(六)决定设立处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重要掌管人的聘用;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汇报 ,查抄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归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沉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掌管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 ,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 ,提议理事可推举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整个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定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沉要事项的决定 ,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批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划定的沉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归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该当造作会议纪录。形成决定的 ,该当当场造作会议纪要 ,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署名。理事会决定违反司法、律例或章程划定 ,以至基金会遭逢损失的 ,参加决定的理事该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否决并纪录于会议纪录的 ,该理事可免去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样 ,期满能够蝉联。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重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治理机关凭据工作必要选派;

(三)监事的调换遵循其产生法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势和使命:  

监事遵循章程划定的法式查抄基金会财政和管帐资料 ,监督理事会遵守司法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并该当向登记治理机关、税务、管帐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该当遵守有关司法律规和基金会章程 ,忠诚推广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答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答。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幼我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 ,不得参加有关屎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买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从理事当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切合以下前提: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春秋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段健全 ,能对峙正常工作;

(四)拥有齐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人员 ,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度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造、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刑期执行结束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褫夺政治权势在执行期间或者已经被判处褫夺政治权势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幼我责任 ,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表国人 ,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功夫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 ,蝉联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蝉联的 ,须经理事会特殊法式表决通过 ,经登记治理机关核准赞成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该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职期间 ,基金会产生违反《基金会治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该当承担有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 ,导致基金会产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富损失的 ,法定代表人该当承担幼我责任。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权柄: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查抄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沉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辅导下发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权柄:

(一) 主持发展日常工作 ,组织执行理事会决定;